维修服务条款及条件

  1. 当捷成消费品有限公司("捷成消费品")接受在售后服务单上所列的产品和/或有关配件("产品")进行检验、维修(包括更换零件)或其他服务("统称"服务"),捷成消费品承诺依据以下条款及条件提供服务。除非以书面形式另行指定,本条款及条件将被载入售后服务单,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售后服务单应是捷成消费品与客户之间合法及有效的合同。
  2. 除非产品在捷成消费品承认的有效保用协议("有效保用")的包括范围内,捷成消费品有权根据本条款第七和第八条向客户索取检验费和维修费。该有效保用须在提交产品予捷成消费品检查时,以出示相关保用协议/保用证及购买该产品收据之正本作证明。若未能证明,捷成消费品有独有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在犹如产品没有有效保用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3. 即使出示有效保用,若产品经捷成消费品检验后认为不适宜维修,捷成消费品保留退还该未维修的产品的权利。
  4. 捷成消费品真诚接受产品以提供服务,任何刮痕或损坏,不论该刮痕或损坏在捷成消费品收到产品之前已存在或在运送或服务过程中引起,捷成消费品一概不负责,除非客户能充分证明该刮痕或损坏是由捷成消费品的严重疏忽而引起。
  5. 客户该在产品送修前自行储存在产品和/或该记忆储存产品的数据或影像。捷成消费品恕不负责任何在服务过程中的数据损失或损坏。
  6. 经服务后的产品若功能或表现转差,捷成消费品一概不负责,除非客户能充分证明该转差是由捷成消费品的严重疏忽而引起
  7. 除在有效保用适用的情况下(但受本条款及条件的第二和第三条所限制),捷成消费品有权在产品送交服务时索取检验费(该费用由捷成消费品有独有及绝对酌情决定权),不论1)产品最后是否可作维修;2)客户其后是否接受服务(以下界定)。该检验费不可偿还,但可从其后在客户同意维修产品的情况下索取之维修费(不包括配件购买价钱)扣除。
  8. 捷成消费品须在检验产品后以电话、传真或电邮通知客户1)产品是否适宜进行服务,和2)维修费用 ("估计费用")。在符合本条款第九条的情况下,若客户口头或书面向捷成消费品确定以估计费用维修产品 ("客户确定"),捷成消费品须提供服务。客户确定应构成捷成消费品以估计费用提供服务的明确接受。
  9. 一旦估计费用超过港元$500,客户须在捷成消费品提供服务前根据本条款第13条预先支付款项作为估计费用的按金(该款项之金额由捷成消费品有独有及绝对酌情决定权)("按金")。
  10. 捷成消费品恕不负责清洁或维修任何光学器材,如镜头和滤光镜等,除非客户以书面声明完全承担就该清洁或维修工作而引起的风险。捷成消费品有权就该清洁或维修工作索取额外费用。捷成消费品将不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缺陷、转差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涂层或玻璃表面的缺陷,除非客户能充分证明该缺陷、转差或损坏是由捷成消费品的严重疏忽而引起。
  11. 所有在提供服务时更换之零件为捷成消费品之财产所有。
  12. 一旦客户在给予客户确定后要求捷成消费品停止提供进一步服务,捷成消费品有独有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向客户索取未收到要求之前已完成的服务之合理费用。
  13. 客户须在客户确定的日期七天之内支付按金。维修费余额和任何相关的额外费用(如有的话)(统称"余额")须在客户收到捷成消​​费品的口头或书面交还产品通知时支付。客户可以现金或信用卡 (VISA / MASTER CARD / UNIONPAY)缴付按金和余额。
  14. 客户须在收到捷成消​​费品口头交还通知一星期内领取产品。一旦客户未能在收到交还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产品,除捷成消费品另有通知,产品将当作为没收,捷成消费品并有权在无须再作通知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处置产品,并向客户讨回尚欠的维修费或任何由处置或处理产品而引起的费用。捷成消费品在任何情况下不须对行使其权力负责。
  15. 在符合本条款第16和17条的情况下,并在有效保用并不涵盖本售后服务单中提及的维修项目及客户就维修项目已支付相关检查及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捷成消费品须从交还产品之日期起提供三个月保证期("保证")。
  16. 保证的涵盖范围只限于1)捷成消费品接受服务产品时鉴定的缺陷和2)列在​​本售后服务单上的缺陷,并须视乎捷成消费品是否拥有维修该缺陷的零件。若捷成消费品认为产品曾经被错误操作、损坏、改装、受潮受湿、因电池泄漏而引致损坏、或经未经捷成消费品或制造商授权之人员修理或改装,保证将失效。
  17. 保证不包括:
    1. 清洁或维修光学零件,包括但不限于镜头、取景器、对焦屏或稜鏡;
    2. 更换镍镉电池、外罩或外壳;
    3. 例行清洁、正常表面及机件磨损;
    4. 任何已损坏或磨损的手表表壳、表带、表面及电池。
  18. 假如捷成消费品因无法合理控制或不能以合理努力避免的情况,如天灾、内乱、暴动、战争、任何意外、恐怖活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1)引起任何损失(2)不遵守或延迟履行责任,捷成消费品一概不负责。
  19. 产品将在客户或该代表呈示售后服务单正本,并完全缴付捷成消费品有权索取的尚欠费用时交还给客户。售后服务单正本持有人须当作产品合法拥有人。假如售后服务单正本遗失或客户或其代表在领取产品时未能呈示售后服务单正本,捷成消​​费品有权拒绝交还产品。
  20. 客户同意若产品经捷成消费品检验后认为不适宜维修,捷成消费品可选择更换另一部同型号的产品。惟已更换 之原产品将为捷成消费品或该产品制造商之财产所有。捷成消费品和产品制造商一概不负责任何有关已更换 之原产品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上的外表装饰或添加物)。
  21. 捷成消费品所收集的任何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单内的资料和客户或其代表的身份证副本,只用于与产品检验和维修有关的用途。
  22. 本条款及条件有中文和英文版本。如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出现任何歧义,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3. 在任何情况下,捷成消费品于提供服务之最高责任将不高于估计费用。客户或任何第三者遭受的附带或后果性损失,或生意或盈利的亏损,捷成消费品一概不负责。
  24. 本售后服务单各条条文的执行互相独立,若任何条款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任何条款因含有某些条文或其提及的数量或时间长短(如适用)而变得失效,则该等条文应视为被删除或已被做出适当的更改,以确保条款的有效性。
  25. 本售后服务单受香港法律管辖, 并按其解释。客户及捷成消费品得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